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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政治理论教学研究部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发布日期:2018-09-06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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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理论教学研究部(下文称思政部)领导班子建设,充分发挥思政部领导班子集体领导作用,规范议事程序,保证思政部党政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的意见》和《太原工业学院章程》,结合思政部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思政部党政联席会议是加强党政工作沟通的重要会议,是部议事决策的主要形式。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审议和决策部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对其议事范围内的各项工作具有最高决策权。

第三条 思政部党政联席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工作制度。凡属重大事项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通过部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思政部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范围包括:

(一)贯彻落实执行中央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上级重要决议决定和重大工作部署、学院党政文件和会议精神;

(二)研究制定部发展目标、发展规划和建设方案,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安排阶段性的重要工作;

(三)制定、修订、废止和解释部管理制度和贯彻落实上级制度的实施细则、实施办法;

(四)研究决定部教学、科研、专业建设、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实验室建设、对外合作交流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五)研究决定部各类人员的考勤管理、年度考核、奖惩、津贴评定等问题,提出晋升职称、进修学习、人事调动、离退休、返聘等问题的初步意见;

(六)研究决定部年度经费预算、大额资金使用、大宗设备采购、资源调配方案等事宜;

(七)研究应对、处理影响部正常教学、工作、生活秩序的舆情动态、突发事件、不可抗力等的方案、意见;

(八)研究决定向学院请示、报告的有关重要问题;

(九) 研究学院党政交办的其他重大事项和其它需要部党政联席会议研究解决的问题。

第三章 会议的组织与程序

第五条 思政部党政联席会议成员由思政部直属党支部(下文称直属党支部)书记、部主任、直属党支部纪检书记、部副主任等人员组成。部学术委员会主任、工会主席、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根据议题需要,党政主要领导也可确定邀请其他人员列席会议。部办公室主任负责会议组织、会议记录、纪要和决议起草等会务工作。

第六条 思政部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议题侧重由思政部直属党支部书记和主任分别主持。若有一人不在,可以授权主持。

第七条 思政部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部党政主要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在充分酝酿沟通的基础上协商提出,非突发性重大事件而要临时动议的议题,一般不列入党政联席会议议程。

第八条 思政部党政联席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应出席人员到会方能举行。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所列议题的具体意见或建议应在会前提出,该意见记入会议记录但不作为表决。

第九条 凡提交会议讨论的议题均需提前做好准备,会议召集人需在会议召开前一天将议题向全体与会人员通报。

第十条 思政部党政联席会议对议题逐项进行研究、一事一议,对议题进行研究的步骤是:

(一)参会人按部副主任、直属党支部纪检书记、部主任、直属党支部书记的顺序就议题发表意见,期间可向列席人了解情况、征询意见;

(二)主持人确认参会人不需再向列席人进行了解、征询的,请列席人退出会议;

(三)主持人梳理参会人的一致意见和不同意见,组织参会人针对分歧研究讨论;

(四)主持人确认参会人均已充分表达意见后,组织表决,涉及制度建设、特定人利益的表决一般采取无记名投票形式,其他表决可采取举手或口头形式;

(五)主持人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宣布表决中获得半数以上应参会人同意的决定有效;

(六)议题多于1项的,应将各项议题分别进行本条第(一)至(五)款规定之步骤,一议题一决。

第十一条 对讨论的问题有重大分歧,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并充分交换意见后,下次会议再讨论决定,必要时也可将争议情况向党委和行政请示报告。

第四章 会议纪律

第十二条 思政部党政联席会议应制度化、规范化,一般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如遇重大事件或紧急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十三条 思政部党政联席会议召开时,会议成员一般不能请假,确实因故不能出席时,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不得无故拖延召集会议,参会人不得无故拖延参加会议。

第十五条 思政部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凡涉及到和与会者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的问题时,应实行回避制度。

第五章 会议决定的执行

第十六条 会议决定应明确执行的负责人、牵头人、执行人和目标、路径、措施、完成期限、验收标准等要素。

第十七条 对少数成员的不同意见,应认真加以考虑,但经思政部党政联席会议形成的决定决议,个人应无条件服从,并按各自分工坚决执行。在执行决定或决议的过程中,如出现新问题需改变原决定时,应及时提交部党政联席会议复议。

第十八条 无故拖延、不执行会议决定的,直属党支部书记或部主任对其进行批评并责令改正,拒不接受批评或改正的,视情形交人事处、党委组织部、学院纪委处理。

第十九条 思政部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定,应视需要适时向有关人员传达或通报。个别缺席人员,会议精神由其主管的党政领导予以传达。

第二十条 与会人员对会议需要保密的事项,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擅自外传会议讨论情况及所有不宜公开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思政部办公室协助直属党支部书记、部主任就决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办、协调,直属党支部书记、部主任根据决定内容分别就执行情况向教工定期通报、接受询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 本规则由思政部直属党支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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